六、一切險的責任范圍
關(guān)于責任范圍的爭論,可能來源于漢語“一切”兩字的字面理解。從漢語的字面理解,一切就是所有,一切險就是所有風險,不準有除外責任。產(chǎn)生這種現(xiàn)象的根本原因,就是對保險這個特殊行業(yè)缺乏了解。“一切險”是保險上的專用名詞,不是一般漢語的詞組。這需要做大量的宣傳工作,保險知識普及了,這些問題自然就解決了。
關(guān)于一切險的責任范圍,在條款里有明確的定義:“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”。條款共有三個要素,即:運輸途中,外來原因,貨物受損。只要符合這三個前提條件,又不屬于責任內(nèi)的損失,均屬于責任范圍。其責任范圍寬到包括事先不能說明的任何外來原因,這在國內(nèi)外保險界都是一樣的。
有些專家認為外國的責任范圍,不列有風險再加上有關(guān)法律好理解,中國是平安險、水漬險列明風險,一切險不列明風險不好理解。因此建議將中國條款的三個險別在一起的條款分割開來,并將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都明示出來,易于解釋。問題是海運加上海運前后的輔助運輸,情況非常復雜,不容易列明。只要能列明的責任,決不會是一切,一切原因應(yīng)包括那些事先不能說出來的原因,只要任何人能在已經(jīng)列明的原因之外再說出別的致?lián)p原因來,就不能說已經(jīng)列明的是“一切”。
七、有關(guān)部門認定的責任范圍縮小了條款責任
隨著人們法制觀念的增強,對責任范圍有爭議時,不再是只聽保險公司意見,通過法律維護權(quán)利的日益增多。行政司法部門對責任范圍的認定非常重要。近來得知,當前被行政和司法部門(以下簡稱有關(guān)部門)正式認定的一切險責任范圍是:一切外來原因“僅指偷竊提貨不著、淡水、雨淋、短量、混雜、沾污、滲漏、碰損、串味、破碎、鉤損、生銹、受潮、包裝破裂”。最近看到的一些文章也一再照此講解一切險責任范圍。
這種解釋,責任范圍明確了,12種之外概不負責,但卻大大縮小了條款的責任。甚至此1976年的綜合險責任還要小。
現(xiàn)在被有關(guān)部門認定的責任范圍與綜合險的責任范圍基本相同。兩者比較,有關(guān)部門認定的更小。綜合險的責任范圍中的12種附加險后有一個“等”字,根據(jù)我的理解,在等字之外還有應(yīng)負的責任,即可以多于12種:而有關(guān)部門確認的一切險責任范圍則是“僅指”12種險別,這樣就使一切險的責任范圍比綜合險的責任范圍更小了。
如果這樣確定責任,條款上的“一切外來原因”幾個字就不好解釋了。既然僅有12種,為什么要用“一切”字樣?可見一切決不是12種。例如,在外包裝完好的情況下,貨物被楞木硌破、機器儀器被震歪曲變形、貨物在船被鼠咬、蟲蝕等等外來原因,都應(yīng)該屬于一切險責任范圍,說這些損失不算外來原因,在條款中找不到文字根據(jù)。
保險法第三十條“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,保險人與投保人、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(guān)應(yīng)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”的精神,認定12種附加險就是一切似乎也欠妥當。
當然,我國有實行不同于國際習慣的保險責任,如果確實想獨樹一幟,應(yīng)首先修改條款,將“一切外來原因”取消,象1976年條款那樣,另起一個不同的名稱并界定其責任范圍。
特別值得注意的是,海運貨物保險主要為國際貿(mào)易服務(wù),我們條款負款“一切外來原因”英國1982年條款是負責“一切風險”,實際上是一樣的。在中國境內(nèi)解決爭端,有關(guān)部門的認定可以發(fā)生效力,在國際爭端上這種解釋卻很難得到認同。
在研究國際性保險條款時,應(yīng)特別注意,單方面將中國的保險責任范圍縮小,不易受到國際貿(mào)易、運輸?shù)刃袠I(yè)和國際同業(yè)的承認。被保險人有權(quán)選擇保險條款,人家都在簽訂貿(mào)易合同時聲明不要中國條款,將使我國保險自動退出世界市場,不利于中國保險走向世界,參與國際競爭。
八、 關(guān)于“一切外來原因”字句的研究
一切險的名稱不理想已如前述,但是非用“一切外來原因”這幾個字嗎?個人認為,這要和世界保險歷史相聯(lián)系。由于歷史的原因,形成了世界公認的關(guān)于一切險的概念,在第三世界強烈要求擴大保險責任的情況下,不宜再縮小,至少應(yīng)維護原樣。只有用“一切外來原因”才能保持原責任范圍。因為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方面,情況復雜,很難用簡單的詞句將責任范圍說清楚,非要列明常常掛一漏萬。舉例來說,在國際運輸中僅運輸工具就有多種多樣。保險負倉至倉責任,海運前后,有可能用火車、汽車、馬車、小船、自行車、馬馱等方式繼續(xù)運輸,什么情況都可能遇到,很難在短小的條款里將可能遇到的意外事故都列明。
從嚴格的意義上說,語言發(fā)展到今天,沒有說不清的事情。問題是在一個小小的保險單上,能用多少文字說明各種可能遇到的風險?行業(yè)內(nèi)外的人士,早已對保險條款文字冗長不滿,強烈要求保險條款簡明扼要,因此不可能使用過多的文字。
簡單的列明責任,勢必縮小責任,只要比原來的責任范圍小,就不會得到貿(mào)易、航運界的認可。第一個在世界保險市場上縮小責任的保險人,將縮小其在世界保險市場的份額。
不改變原來責任范圍,一時找不到更科學的概括,英國1982年條款,也用了“一切風險所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”字樣。
中國是否能找到既不縮小責任又能更科學的字句,將是以后修改條款時的任務(wù)。
九、關(guān)于附加險
一切險責任范圍的爭論,還可能來源于,在承保了一切險后,仍然有些需要單另加保的保險險另不負責。不少人在談一切險的責任范圍時,都只說明不包括某些附加險,而不是從正面解釋條款的除外責任。這種說法容易使用率人產(chǎn)生條款不合理的印象印象“你看一切險還那有這么多附加險不負責。”其實這側(cè)重個附加險本來就是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,只有在取得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,可以加保。下面讓我們來分析以下有些文章說的一切險不負責的附加險。
1、交貨不到險。該險負責在規(guī)定時間內(nèi),不能將貨物交到收貨人造成的損失。這種損失不是指貨物受損(貨損可根據(jù)條款賠償),而是常常貨物完好,沒有按時交到收貨人產(chǎn)生了損失。如專門用于特定節(jié)日的用品,如果在節(jié)日前不能運到,價格損失很大。而運輸延遲和市價跌落的損失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。保險公司承保這種險別時,要另加較高保費并貼上特殊條款。沒有加貼特殊條款說保險可以負責,就是負責。只要講清楚一切險的除外責任,這處附加稅險自然就不負責了。
2、進口關(guān)稅險。這個險別的設(shè)置,是因為有些國家規(guī)定,不論進口貨物有無損失,都要照章交納進口關(guān)稅。如果貨物發(fā)生全損或者丟失,根據(jù)一切險條款,進口商的貨物損失可從保險公司得到補償。但所納關(guān)稅屬于間接損失,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,得不到補償。收貨人為為取得這種在一切險責任以外的保障,向保險公司單另投保進口關(guān)稅險。保險公司在承保時,也要審核和限定保險金額,以防止道德風險。
3、拒收險。發(fā)生拒收的原因很多,由于一切險的責任造成的,一切險負責賠償。拒收險是指承保一切險不負責的原因造成的損失,例如,出口國和進口國的衛(wèi)生標準的區(qū)別或出口國的檢驗手段,使用的試驗材料與進口國不同,出口國認為貨物符合衛(wèi)生標準,而進口國當局認為貨物不合格,不準進口;貿(mào)易成交時,進口商已取得進口國的許可證,而當貨物到達時,進口國當局發(fā)布臨時命令禁止進口等。貨物往往被沒收或銷毀,有的轉(zhuǎn)到其他地方出售或運回原地,這些原因?qū)儆谡袨椋且磺须U的除外責任,因此必須額外加保。
4、黃曲霉毒素險。黃曲霉毒素險是肉眼不能看到的無色無味的致癌物,是在黃曲霉中產(chǎn)生的。黃曲霉毒是肉眼能看到的黃色霉毒。有的著作上將黃曲霉毒素險險稱為“黃曲霉險”顯然是錯誤的,遺憾的是這種提法不僅在一本著作中看到。有些貨物,主要是糧食、食油和食品類,往往在出口前本身就含有一定的含量有一定的含量。許多國家的衛(wèi)生標準有最大允許量的規(guī)定。在沒有遇到保險責任范圍內(nèi)的事故的情況下,屬于保險責任開始前就已存在貨物本質(zhì)缺陷或特性,也是一切險的除外責任。當然,遭受一切險責任范圍內(nèi)的原因引起黃曲霉毒素損失,應(yīng)由一切險負責。
5、出口到香港澳門存?zhèn)}火災責任險。這是對出口到香港澳門的特殊優(yōu)惠條款,沒有和一切險責任范圍交叉的問題。根據(jù)保險條款,貨物運到最后目的地的倉庫時責任終止。港澳存?zhèn)}火險是對某些客戶(不是指客戶)轉(zhuǎn)口物資的優(yōu)惠。不能說保險公司不負責存?zhèn)}火險,就是“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不公”,這種說法可能是對保險的誤會,不再解釋。
6、戰(zhàn)爭險和罷工險。在一切險條款中為了節(jié)省文字,沒有象英國那樣,在除外責任中逐條列出,因為中國將一切險和上述兩個條款同印在一個保單上。有人說看一切險條款還要看戰(zhàn)爭險和罷工險條款,認為這也是對被保險人的不公,忽略了由于我國條款這樣的組合,使被保險人少看了許多外國條款中的冗長文字。
7、艙面險。海洋運輸貨物,在正常情況下應(yīng)裝在船艙內(nèi)。只有在這種情況下,船方才能簽發(fā)清潔提單。根據(jù)海運習慣,如果貨物裝有甲板上,船方對貨物不負任何責任,同時在遇到共同海損時,也不能得到補償。因此,船方應(yīng)取得貨方同意才能將貨物裝載甲板上,如貨主同意裝甲板,等于放棄了貨物的安全,屬于被保險人的過失或故意行為,是除外責任。在辦理投保時,未賂保險人聲明,屬于申報不實,依法保險人不負責任??梢姡装遑浭欠褙撠?,不屬于一切險責任范圍中不包括艙面險的范疇,因為在條款中沒有艙面險是否包括在責任范圍的規(guī)定。
如果事先向保險人投保時聲明貨物裝甲板并要投保一切險,保險公司也接受了(一般不會接受,這里僅是為了說明問題)還是要負責的。有些貨物航運習慣上只能裝于甲板上,因此在保險上才有了艙面險的設(shè)置,并增加了風浪將貨物擊落入海的責任。
實踐中,曾遇到承運人未得到貨方同意而私自將貨物裝在甲板上的情況。這屬于承運人違約,承運人要負完全責任,并不得享受海牙維斯比規(guī)則(其他航運規(guī)則同)的最高責任限制,即要賠付全部貨物損失,作為貨物保險人,在排除被保險人的過失或故意的情況下,可以對損失進行賠償后向承運人追償。
十、關(guān)于修改的建議
根據(jù)以上分析,1981年條款沒有原則的缺陷,和國際大多數(shù)國家條款相比也沒有大的區(qū)別,修改并不是急需的。今后的修改,應(yīng)在總結(jié)1981年實施以來的經(jīng)驗教訓的基礎(chǔ)上,吸取專家學者的論述,在文字的嚴謹,語言邏輯方面再逐字逐句的研究改進。例如,在敘述平安險時,說明不負責水漬險和一切險,敘述水漬險時講明不負責一切險,可能更清楚。
頁次:2/2 首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尾頁 Go: |